汉传佛教 · 唯识论疏部 · 成唯识论再注释

成唯識論了義燈

成唯識論了義燈 · 唐 · 惠沼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3, no. 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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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等能詮相、所詮相等。十、依五法,即相、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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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復四不同:一、《瑜伽》;二、《辨中邊》;三、《楞伽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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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攝大乘論》。並如《唯識》第八,明其所以。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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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瑜伽》八十一云:經體有二:一、能詮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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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詮義。文義二中,各有多法,并為經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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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約《百法》,若三科五法,通三乘故,雜小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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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唯取大乘。又略即二:一、總出體有四: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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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唯識、無相、因緣。別即有八,通體性故,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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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法故,略舉大意,繁不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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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歸在者,復分為四:一、歸藏;二、歸分;三、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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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並如《法苑》〈藏〉、〈分〉、〈乘〉章;四、歸名者,初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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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歸。辨有三:一、辨六釋,亦如《法苑》,總聊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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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得名懸隔,辨然有解,六釋中,依士、依主,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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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句辨云:有依士非依主,如取之蘊,以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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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所,非心王故。有依主非依士,如蘊之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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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不應爾。若依士依主,二不相攝,應有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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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有解:六釋勒為三例:一、同體非別,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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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數;二、別體非同相違、隣近;三、亦同亦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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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主、有財。思之,理有相濫。若所釋法通,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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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障。據六釋體,即不必。然且如四斷,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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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勤心所。四者是數,即不相應,云何同體?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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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相違,五識身相應地意地,以二法別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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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處,說據體各異,如五識身相應地自是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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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用彼意相應之五識為地,亦非以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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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意地等。既言五識身相應地,此豈別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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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集》云:三藏相傳,約分為四:一、用自非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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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他非自;三、自他俱用;四、自他俱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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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業唯初句,依主唯第三,有財唯第二,相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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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第四,隣近通二、三,帶數初及三。乃至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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