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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云:我、法二假乃屬於說。唯假言說,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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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法,彼體都非者。此意釋云:世間我、法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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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執相,以為我、法,我、法本無,唯只言說。聖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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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說,所緣見、相蘊等諸法,以為我法。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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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非若我、若法,但唯有言。故云乃屬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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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解云:以所說為若我、若法者。此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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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云:所執外我法無。世說我法者,隨自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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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我法之解,說為我法,無彼所執我法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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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以我法無依內情故,以無依有假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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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說情。聖教所設,依識等,上有我法義,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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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於體,即義是別。識體是總,以別依總。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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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別義,以為我法,名義依體。此既說義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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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我法,故不在言。有彼體義為所說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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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護法釋:以內似外,以有似無,向外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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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相、見是有,似外我法,我法是無。此意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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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所說相、見,而體雖有,愚夫所執實。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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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以執實,有能緣所緣為見、相故。今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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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意,相、見緣生,假名相、見分。從彼愚夫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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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二分故,云以有似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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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及了別境識,《要集》敘。有說下一識字,通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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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變。有云:前云彼依識所變,三變通名,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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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識者,唯屬第三了別能變,以心、意、識,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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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別故。今謂釋非。所以者何?前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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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法依識所變,次辨能變,識體一多,本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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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前,不擬別解心、意、識號。故下釋云: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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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皆名能變識故。又心、意、識、了,名之通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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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增立名,餘處說別。此處據通識之名,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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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云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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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謂軌持。本疏釋云:軌為軌範,可生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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