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诸宗义章 · 大乘义章

大乘義章

大乘義章 · 隋 · 慧遠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4, no. 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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塵。故云無著。以實論之佛是羅漢。此第四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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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中究竟高美同佛。是故說之為羅漢也。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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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何處。分別有三。一者守果在第十地。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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涅槃言。阿羅漢者住第十地。二者攝因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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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已上同名羅漢。三者進向上盡金剛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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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漢。若分四依於此三中守果進向是阿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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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攝因一種判屬那含。問曰。何故第二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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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陀洹因攝之從後為第二依。此後二依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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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屬前。釋言。向前第二依中須陀洹因與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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陀果同是出世。得義相似。是故從後為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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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後二依中那含之因與前斯陀同是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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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義相似。故判屬前。羅漢之因與前那含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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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究竟。故判屬前。不類在斯。此四種人能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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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間猶如如來等無差別。問曰。此人何時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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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釋言。依實無時不為。今隨化相在佛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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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弘通正法為依也。次第二門開合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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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開合不定。總為一依。或分為二。一凡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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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地前名凡。地上名聖。或分為三。就此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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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開前合後。種性為一。解行為二。地上為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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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開後合前。地前為一。初地見道以為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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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已上修道為三。又復地上功用無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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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得分二。或離為四。就此四中或開前合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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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種為一。性種為二。解行為三。地上為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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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開後合前。地前為一。見道為二。修道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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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無功為四。又如向說。地前為一。須陀斯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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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為第二。那含第三。羅漢第四。此亦開後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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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前也。或前後俱開。種性為一。解行為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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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間中見道為三。修道為四。又出世中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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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三。無功為四。亦是俱開。或分為五。就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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