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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住相。寧觀萬法去來。斯乃徹底明宗。透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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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性。心心常合道。念念不違宗。去住同時。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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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一貫。故法華經云。我觀久遠。猶若今日。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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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經云。法無去來。常不住故。若了此無所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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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真心。不變異之妙性。方究竟明不遷矣。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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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論中。所引內外之經典。借世相之古今。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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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不遷。同入真實。是以時因法立。法自本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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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依之法體猶空。能依之古今奚有。若假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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隅而辯法。因指見月而無妨。或徇方便而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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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執解違宗而反誤。故信心銘云。信心不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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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二信心。言語道斷。非去來今。第二。依火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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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滅喻中之義。同前。初唯焰者。謂焰起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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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義。一前焰謝滅。引起後焰。後焰無體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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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知前。前焰已滅。復無所知。是故各各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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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知。二前焰若未滅。亦依前引。無體。故無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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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後焰未至。故無所知。是故彼亦各不相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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妄法亦爾。剎那生滅。不能自立。謂已滅未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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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物可知。生已則滅。無體可知。是故皆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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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也。斯則流金礫石而不熱也。二依所依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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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彼火焰。即由於此無體無用不相知故。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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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起滅虛妄之相。是則攬非有而為有也。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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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亦爾。依此無所依之真理。方是妄法。是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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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有為有也。三唯所依者。推起滅之焰。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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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無。無焰之理。挺然顯現。是則無妄法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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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妄法之無。湛然顯現。遂令緣起之相。相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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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盡。無性之理。理無不現。又火依薪有。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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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火即是燃。以燃因可燃。則燃無體。可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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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燃。則可燃無體。又前焰已滅。後焰未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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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無住。如一念之上。即有三時。已滅為已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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