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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宗鏡錄卷第五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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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日永明寺主智覺禪師延壽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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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能變者。唯識論頌云。次第三能變。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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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六種。了境為性相。善不善俱非。此三能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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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了別境識。自證分是了別性。見分是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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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有覆有記。識。以了境為自性。即復用彼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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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相故。則了境者。是識自性。亦是行相。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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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用。故識論云。隨六根境。種類異故。或名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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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乃至法識。隨境立名。順識義故。謂於六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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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別名識。色等五識。唯了色等。法識通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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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法。或能了別法。獨得法識名。故六識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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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相濫失。問。若心外無實色。則眼等五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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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有所緣。答。識論云。雖非無色。而是識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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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識生時。內因緣力。變似眼等色等相現。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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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此相。為所依緣。然眼等根。非現量得。以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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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識。比知是有。此但功能。非外所造。外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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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理既不成。故應但是內識變現。釋云。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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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有所依所緣之色。而是識所變現。非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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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別有極微。以成根境。但八識生時。內因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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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子力等。第八識變似五根五塵。眼等五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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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彼所變根。緣彼本質塵境。雖親不得。要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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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生。實於本識色塵之上。變作五塵相現。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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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彼五根為所依。以彼及此二種五塵。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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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緣。五識若不託第八所變。便無所緣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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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緣緣中。有親疎故。然眼等根。非現量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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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等五塵。世間共見。現量所得。眼等五根。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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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量得。除第八識緣。及如來等緣。是現量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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