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禅宗宗论与修心著述

宗鏡錄

宗鏡錄 · 宋 · 延壽集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8, no.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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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根發。百法云。眼識依根發識。乃至意識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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爾。若眼根變異。眼識必隨變異。如眼病所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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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色為黃色。此不是壞境。但是根損。令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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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變為黃色。故知隨根得名。問。眼識緣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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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黃。豈不是非量。答。但是同時亂意識。以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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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有損。令同時意識緣亂故。便變青為黃。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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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眼識。不作青黃緣也。意根損。意識亦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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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地我法二執。即時成無漏。此時意根壞。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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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執。能緣之識。亦能壞却二執也。故知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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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所發。得名眼識。但隨根立也。護法云。六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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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性各別。但依根境而立其名。若執有一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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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緣六境者。若六境一時到。如何一箇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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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一時緣得耶。若前後起。即不遍故。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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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六根境種類異故。依根得名。問。眼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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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既依根發識。以何為根。答。護法通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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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為根。根既然。境亦爾。瑜伽論亦云。皆以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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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及種子二法。為眼等根。由本熏時。心變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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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從熏時為名。以四大所造清淨色故。對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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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之果識。假說現行為功能。實唯現色。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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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識之義。大小共成。問。根以何為義。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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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者。即五根。有增上出生義故。名之為根。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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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有清淨五色根。有扶塵五色根。若清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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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根。即是不可見有對淨色。以為體性。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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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五識。有照境用故。若扶塵五色根者。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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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清淨根。能照其境。自體即不能照境。為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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塵根。是麁顯色故。不妨與清淨根為所依。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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蘊論云。根者。最勝義。自在義。主義。增上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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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為根義。云何眼根。謂以色為境。淨色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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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於眼中一分淨色。如淨醍醐。此性有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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