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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自相。唯現量得。共相亦通比量所得。乃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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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言唯於諸法共相而轉。此之自相。證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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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非言說等境故。又疏問云。何故名自相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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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答曰。若法自體。唯證智知。言說不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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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自相。若法體性。言說所及。假智所緣。是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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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相。問曰。如一切法。皆言不及。而復乃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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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及者是為共相。一何乖返。答曰。共相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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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自體上義。更無別體。又此名詮火等法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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遮非火等。此義即通一切火上。故言共相。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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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義也。非苦空等之共相理。若爾。即一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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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言。不可言亦不稱理。遮可言故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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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非不可言即稱法體。法體亦非不可言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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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今乃言名得共相之自性故。今應解此。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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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體。其義可然。言名等詮共相。非謂即得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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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體。但遮得自相。故言名詮共相。又自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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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諸法之自體相。如火以煖為自相。喚火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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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不得煖故。不得自相。此煖自相。唯身識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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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證故。非名所得。共相者。此以名下所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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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名共相。共相有二。一者共自類相。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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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異類相。如言火時。不該於水等。但遍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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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上。故名共自類相。若言苦空無常等。則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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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在一類法上。及遍一切水火等法上。故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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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異類相。又自相者。唯五根五塵。心心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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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五根。是第八現證。五塵是五八心心所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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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證。自體性。獨散意識等。尚不得自體性。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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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名詮得自體性也。五識緣五塵境時。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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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故。名得法自相。一任運故。二現量故。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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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名言故。四唯緣現在境故。得名自相。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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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緣境有二。若是獨頭意識。所緣境。即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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