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禅宗宗论与修心著述

宗鏡錄

宗鏡錄 · 宋 · 延壽集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8, no. 2016

完整原文 · 分页阅读 当前仅加载大正藏 0726a 版页;异文与注释未混入正文,稳定行号可直接引用。

0726a01

法自相。唯現量得。共相亦通比量所得。乃至

T2016.053.0726a01
0726a02

故言唯於諸法共相而轉。此之自相。證量所

T2016.053.0726a02
0726a03

知。非言說等境故。又疏問云。何故名自相共

T2016.053.0726a03
0726a04

相。答曰。若法自體。唯證智知。言說不及。是

T2016.053.0726a04
0726a05

為自相。若法體性。言說所及。假智所緣。是為

T2016.053.0726a05
0726a06

共相。問曰。如一切法。皆言不及。而復乃云。言

T2016.053.0726a06
0726a07

說及者是為共相。一何乖返。答曰。共相是

T2016.053.0726a07
0726a08

法自體上義。更無別體。又此名詮火等法時。

T2016.053.0726a08
0726a09

遮非火等。此義即通一切火上。故言共相。即

T2016.053.0726a09
0726a10

其義也。非苦空等之共相理。若爾。即一切法

T2016.053.0726a10
0726a11

不可言。不可言亦不稱理。遮可言故言不可

T2016.053.0726a11
0726a12

言。非不可言即稱法體。法體亦非不可言故。

T2016.053.0726a12
0726a13

而今乃言名得共相之自性故。今應解此。非

T2016.053.0726a13
0726a14

法體。其義可然。言名等詮共相。非謂即得共

T2016.053.0726a14
0726a15

相體。但遮得自相。故言名詮共相。又自相者。

T2016.053.0726a15
0726a16

即諸法之自體相。如火以煖為自相。喚火之

T2016.053.0726a16
0726a17

時。不得煖故。不得自相。此煖自相。唯身識現

T2016.053.0726a17
0726a18

量證故。非名所得。共相者。此以名下所詮之

T2016.053.0726a18
0726a19

義名共相。共相有二。一者共自類相。二者

T2016.053.0726a19
0726a20

共異類相。如言火時。不該於水等。但遍一切

T2016.053.0726a20
0726a21

火上。故名共自類相。若言苦空無常等。則不

T2016.053.0726a21
0726a22

唯在一類法上。及遍一切水火等法上。故名

T2016.053.0726a22
0726a23

共異類相。又自相者。唯五根五塵。心心所得。

T2016.053.0726a23
0726a24

謂五根。是第八現證。五塵是五八心心所現

T2016.053.0726a24
0726a25

量。證。自體性。獨散意識等。尚不得自體性。何

T2016.053.0726a25
0726a26

況名詮得自體性也。五識緣五塵境時。具四

T2016.053.0726a26
0726a27

義故。名得法自相。一任運故。二現量故。三不

T2016.053.0726a27
0726a28

帶名言故。四唯緣現在境故。得名自相。意識

T2016.053.0726a28
0726a29

所緣境有二。若是獨頭意識。所緣境。即於法

T2016.053.0726a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