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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名分別。能取相故者。前所變中。以所變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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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名為分別。是依他性。能取於所變依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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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故。起種種遍計所執分別。是此識體所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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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能分別。故名分別。其識體所變依他。性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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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似所執相分者。名所分別。是前能分別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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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之所取相故。非謂識自體能緣。名為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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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分別見者。識之用也。相見俱依自證起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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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既不遮不離識法故。真如等亦是有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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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言不遮不離識法。真如及心所者。亦不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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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故體皆有。今此位。但遮離識所分別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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遮不離識真如等有。如理應知。此意既有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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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分別識。及所變境依他相分。所分別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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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法等。決定皆無。唯有真如心所等法。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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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識。亦是實有。遠離增減二邊者。無心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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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除增益邊。有虛妄心等故。離損減邊。離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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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邊故。除撥無如空清辯等說。離增益邊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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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心外有法諸小乘執。唯識義成。契會中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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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偏執故。又諸師所明。總有四分義。一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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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見分。三自證分。四證自證分。相分有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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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相名相。體即真如。是真實相故。二境相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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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為能與根心而為境故。三相狀名相。此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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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為法。有相狀故。通影及質。唯是識之所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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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義相名相。即能詮下所詮義。相分。是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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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種相中。唯取後三相而為相分相。又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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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二。一識所頓變。即是本質。二識等緣境。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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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影緣。不得本質。二見分者。唯識論云。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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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所緣。有了別用。此見分有五類。一證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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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即三根本智見分是。二照燭名見。此通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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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俱有照燭義故。三能緣名見。即通內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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