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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意根體。爾時五識。亦依無間滅意以為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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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用五色根以為疎緣。而生五識。五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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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間。分別生時。即名意識。今此文意。不是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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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是第六識。緣於。有見以為法塵。即名為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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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以此識對根研責。故云根為有識故生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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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為無識故生識。大智度論問曰。前念若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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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能生後。答。有二義。一念念滅。二念念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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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二故。故滅得生。恐生斷見。是故須立。今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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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故是故須責。生滅雖殊。根之與識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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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心。從根從識俱屬自性。於自性中根識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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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求不可得。又心之與識。俱對於塵。以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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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乃至根若有識。則有二妨。謂根識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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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所並。則有生生無窮之過。若無能所。生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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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云何言生。又無間滅方名生識。根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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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生滅相違。故並有過。根若無識。即類無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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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生識也。又責有識性。此是縱破。有還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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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成並生。無還同無。同無情生。又識性作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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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責。若一者。凡言性者。後方能生。識與性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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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無能所。若異者。若異識則同外境。境能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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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即同他。如何計自。次破他性者。雖言心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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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生。由有外塵而來發心。塵望於根。塵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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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先責是心。則有三妨。一塵非心妨。則心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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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塵。二塵非意。外同自生妨。三並生妨。塵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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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心。容許塵生。塵若是心。還成心處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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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名並生。子若生苗。則有能所。子還生子。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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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子並生。有何能所。塵若非心。則與前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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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識義。同責意亦爾。故云如前破。塵有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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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例前可知。破共生者。墮自他性。名為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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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破。若自他各各無生。和合亦無。如二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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