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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僧殘。若用僧物犯重十誦。伽論云。若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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腹為媒及自媒者偷蘭。若不能男女若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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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女石女等一切偷蘭。若媒人男畜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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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吉。僧祇為他求好馬種和合故偷蘭。餘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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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羅。不犯中律。若男女先已通後雜別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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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合者。開不犯。又云。不得為白衣作使。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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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持他書往而不看。若為報恩。若生善。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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滅惡。及佛法僧事一切看書持往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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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主自為過量僧不處分造房戒六一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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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初辨制意。後明開意。言制意者。然上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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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報力資強。堪耐惱緣不廢。正是以大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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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依塚間樹下省緣修道。不畜房捨。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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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之輩資報力劣。不堪寒苦制。同上士交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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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修。乃是被人壞道之緣。故開畜小房。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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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因開廣作營構。紛預妨修。長己貪結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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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足行。違法造房。情過不輕。隨開還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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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名。專任自由不蒙指示。名僧不處分。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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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依稱為過量。故云僧不處分過量造房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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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緣。通緣如上。別緣有六。一無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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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己。三自乞求。四過量不處分。五過量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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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想。六房成便犯四闕緣。若闕初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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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後戒或三或二或一罪。若作如法房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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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無罪。若闕第二為他作非法房。或二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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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吉或三二一或可無罪。若闕第三緣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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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乞求。即無過量容有餘三乃至無罪。若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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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作不過量處分。則全無罪容得四蘭。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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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不過量作過量想蘭。疑亦偷蘭實處分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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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想蘭。疑亦偷蘭。上若闕第五亦得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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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實過量作不過想蘭。疑亦偷蘭。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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