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古逸律疏与行仪

四分戒本疏卷第一.第二.第三

四分戒本疏卷第一.第二.第三 · 传统责任题记未署名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85, no. 2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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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者。八正真道能軌生正解。是泥洹之近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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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法。調達說為非法。五邪不能軌生真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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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說以為法。律非律者。互說亦爾。犯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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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夫言髮抓佛制剪剃。而今調達謂髮抓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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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若不剪剃說為不犯。如心念作惡理。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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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違凡夫未制名為不犯。調達說犯。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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遮過。調達見壞樹葉墮長壽龍中。便言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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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草木。其罪最重。初篇業重。一形永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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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見須提。初作得重罪。即言一切盜婬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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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是輕有殘者。犯下四篇。非是永障。是其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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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為無。殘無殘者為犯初篇。永喪道牙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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曰無殘說為有殘。母云。麁惡者初二篇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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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口無慚愧心犯濁重偷蘭。名為麁惡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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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非麁惡。提罪已下餘蘭等皆非麁惡說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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麁惡。常所行者。八正五法互說制者。謂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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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戒金口吐宣。名之為制說為非制。非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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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五法非佛金口名為非制。說以為制。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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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禁是重。餘篇是輕。此是正教名為說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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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說。重輕到說此非佛教名為非說。而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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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為說。第二屏諫。初比丘屏諫勸不破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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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勸和合益。故律云。應彼言。可捨此事。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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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語者。若不用語。復令餘比丘乃至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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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用語者應來諫是名屏諫。第三句若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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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者。此拒屏諫問。屏諫竟得何罪答。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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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吉羅。以無眾法故。又所諫人破事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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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諫未滿要待事成覽吉。成提。第四句眾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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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文。第五若不捨者下結罪。於中輕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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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自作違諫輕重。二教人輕重。自違諫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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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二。初未作諫前但有逆方便吉羅。第二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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