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古逸律疏与行仪

四分戒本疏卷第一.第二.第三

四分戒本疏卷第一.第二.第三 · 传统责任题记未署名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85, no. 2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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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戒第二十制意者。凡出家之人理息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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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靜坐修道。何得利自販博馳騁市肆。動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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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儀。招世譏醜。財物既交或容犯重。臨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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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行非高節。以斯諸過聖不許。多論四義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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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制此戒。一為佛法僧上故。二為止鬪諍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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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成聖種故。四為長信敬不誹謗故別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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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六。一在家。二眾外道亦攝三共相貿易。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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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價四為己。五自貿易。六領受即犯。已下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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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戒本。此因跋難陀以生薑易食故起過。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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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外道博衣悔而不得。遂譏嫌。佛便制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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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比丘種種販賣者尼薩耆波逸提此滿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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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文有三句。一犯人。二明賣買。三結犯。初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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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知。言種種販賣者。律云。五種物相易。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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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易非時。以時易七日。以時易盡形。以時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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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乃至以衣易衣。皆如是相互各五句。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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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販賣者。謂價直一錢數數上下。增賣者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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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一錢言直三錢。重增價者價直一錢言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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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錢。言直五錢亦有三種。一買。二增買。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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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買。言尼薩耆波逸提者。是所犯之罪。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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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藥交貨諍價高下數數上下皆犯。多論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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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墮一切墮中最重。寧作屠兒。何以故。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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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止害。一生販賣一切俱害。不問道俗賢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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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戒毀戒。無往欺常壞惡心故。若居穀恒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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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荒餓霜雹災變。若居鹽積貯恒願四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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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亂王路隔塞。多有此過故。此販賣物作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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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不得向禮。又云。但作佛意禮之。設與僧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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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及四方僧房一切不得住中。持戒比丘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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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受用。受用得罪。以過多故。若食販賣因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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墮。作衣著著墮。作臥具隨轉轉墮。重於餘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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