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古逸律疏与行仪

四分戒本疏卷第一.第二.第三

四分戒本疏卷第一.第二.第三 · 传统责任题记未署名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85, no. 2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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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若二反三反為作憶念應言我須衣。若二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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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反為作憶念得衣者善。若不得衣四反五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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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反在前默然立。若四反五反六反在前默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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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得衣者善。若不得衣。過是求得衣者尼薩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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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逸提。若不得衣從所得衣價處若自往若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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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往應言。汝先遣使持衣價與某甲比丘。是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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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竟不得衣。汝還取莫使失此是時此滿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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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文有其二。初過索結犯。二若不得衣已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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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不得進不。前文有六。一犯人。二若王已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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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明施主遣使奉寶為作衣價。三是比丘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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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已下。恐犯畜寶自不敢受。四彼使語比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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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正明使臣送寶付俗令貨淨物。五須衣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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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下。正開三語六默索衣方法。六若不得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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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過索分齊得衣結罪。然此六文位束為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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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人。二所犯事。三得衣結罪。犯人文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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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犯之事文有其四。聖者立法。謂送寶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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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淨生已索之法。或就第四付淨生文復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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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四。一問淨。二須衣比丘者。報淨人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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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四反報比丘。第五索法。見論純語往索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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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犯。過六方犯。純默十二未犯。十三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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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語相參。九反未犯。十反方犯。如是類知。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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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二默七反未犯。四語四默八反未犯。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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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默九反未犯。二語八默十反未犯。一語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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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十一未犯。全默十二未犯。十三始犯。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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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中文三。一躬往遣使到施主所。二陳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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㥾。三還本施主。已下廣辯前文。若比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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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如上釋。若王者。得自在無所屬。若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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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在左右若婆羅門者。有生婆羅門也若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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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者。除王大臣婆羅門諸在家者是。居士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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