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古逸律疏与行仪

四分戒本疏卷第一.第二.第三

四分戒本疏卷第一.第二.第三 · 传统责任题记未署名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85, no. 2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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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二。若比丘者。出犯人即是所諫之者。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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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壞已下正明破僧諫所為事。欲壞者牒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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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心方便。方便已下牒前立邪三寶。邪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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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者。是五邪法。堅持不捨者。牒前行化。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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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五法行化。於時誘諸新學。屏諫文二。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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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上呵諫中初三句勸捨。故曰彼比丘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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諫乃至莫方便等。二大德應與已下。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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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中二四勸同水乳等。然諸大德行雖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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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稟師同學法無二。理應和合而無異相。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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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水乳和合僧得。故曰同一師學。如水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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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亦可水與水合。乳與乳合。故曰如水乳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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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句是比丘者。謂諸善比丘。如是諫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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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牒前諸善比丘屏諫之時。堅持不捨者。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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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達比丘執心拒勸。第四句三諫捨者。善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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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順從止不破僧。一無違諫僧殘。二無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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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蘭罪。離斯二過故曰捨者善問。其實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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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師言應三諫。乃至三諫捨者善答。謂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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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及二羯磨故曰三除。第四諫所以爾者。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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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不犯位。分前三未犯殘。說第三竟犯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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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輕重別。前三犯蘭。第三得殘。故言三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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捨者善。以未犯殘故。據其道理實是白四。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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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律文言。犯三法應捨者。謂過三法不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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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重位故。第五句罪自下廣解戒本五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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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所言若比丘者。義如上釋。言欲壞者。以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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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欲壞和合僧。所言和合者。同一羯磨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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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說戒。所言僧者。四比丘若五若十乃至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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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言方便欲壞和合僧法堅持不捨。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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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法而破僧也。今辨十八法。一法非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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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律。犯不犯。若輕若重。有殘無殘。麁惡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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麁惡常所行非常所行。制非制。說非說。法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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