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古逸律疏与行仪

四分戒本疏卷第一.第二.第三

四分戒本疏卷第一.第二.第三 · 传统责任题记未署名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85, no. 2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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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想蘭。疑亦偷。若闕第六緣。末後二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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埿未境已還盡輕蘭。一團埿在重蘭。已下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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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戒本。此戒因曠野比丘作大房乞求煩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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惱亂居士。故制此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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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比丘自求作屋無主自為己當應量作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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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者長佛十二搩手內廣七搩手當將餘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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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指授處所彼比丘當指示處所無難處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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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處若比丘有難處妨處自求作屋無主自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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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不將餘比丘指授處所若過量作者僧伽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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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沙此滿足戒本文有三句。初列。後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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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者。一犯人。二自乞求。下正教比丘房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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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指授方軌。三若比丘下若違教作者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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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言釋者。初句義如上。辨第二句文有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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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乞求有惱施主得過量罪。若其自物則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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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量。二作屋除作餘物則無過量不處分。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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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房者於中可得行立坐臥行四威儀。三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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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者以其有主無過量。四自為甄為他作。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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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無閏下犯殘罪。五辨房之尺量佛搩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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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文不定。一搩手祇二尺四寸。五分二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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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依五分長十二搩手者。謂二丈四尺。廣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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搩手者一丈四尺。此據室內。祇亦云縱廣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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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內。六當將已下數房主比丘乞處方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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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律中廣辨。問。作大小房頃乞處分。見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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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長六搩手廣四搩手。作如是房不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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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亦成文。小容身屋不犯非為開無過量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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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本無過量。何以開中除小容身。若過六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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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四已無問過量不過量誠須處分。七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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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丘下教僧處分。處分法如律廣說。第三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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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句中有四種。二殘二吉。有無互說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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