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古逸律疏与行仪

律戒本疏

律戒本疏 · 传统责任题记未署名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85, no. 2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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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或盡與。或半與。稅直取五錢悉犯重。若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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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便過。令官失五錢稅重偷。若關儸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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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盜惡狩飢餓。若自避若示他令過無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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𠸻嚫入僧。不入者犯突。有十種物不輸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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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一佛物。二法物。三僧物。四和上物。五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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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物。六父物。七母物。八欲以此物與他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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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罪罰。九為欲還主。十欲作法用物。謂欲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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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丘百一物。異是十物應輸稅。不輸稅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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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說。比丘與賊期破諸村落。得五錢分犯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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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謂比丘示語彼村。令賊取之得便。共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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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人有二種。一擔去。二共期。擔去時兩足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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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犯重。若共期舉二。是犯重。四足眾生若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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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繫一處。若解取若驅起過四足悉犯重。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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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蘭薗擁牆出外四足犯重。見林中方念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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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當盜取重偷。若殺犯墮。取皮肉直五錢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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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若親族師徒知識為劫賊。盜賊失物。不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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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取。取者犯重。自物人盜去。已作捨意後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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奪取犯重。求捨取無罪。若親屬破在他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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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作勢力奪。奪者犯重。𮕌虫犯者用𠲿治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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腫弱故。若許三寶物意決向人說。後不與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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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來報重。僧食佛不白。白餘僧及主人持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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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明。若自食犯突亦來報重。死比丘重物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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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僧。若用作食。若分犯突。來報重。若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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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五錢意已決定而後悔不與舉雖本處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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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又前定許彼彼彼未索不與犯重。知他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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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許人物毀壞令失五錢重偷。不輸市治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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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犯重。縊死人施物。官若強索不與犯突。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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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二錢犯輕偷。從二錢至少分未滿五錢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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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有一比丘尼。亦知居士許。施越比丘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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