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古逸律疏与行仪

律戒本疏

律戒本疏 · 传统责任题记未署名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85, no. 2788

完整原文 · 分页阅读 当前仅加载大正藏 0618a 版页;异文与注释未混入正文,稳定行号可直接引用。

0618a01

便詐以施越名索取之。佛言。得故忘語罪。又

T2788.001.0618a01
0618a02

言。詐以他名取得罪。得罪者或犯重偷。隨物

T2788.001.0618a02
0618a03

所屬。隨物多少而得罪也。若越施不受物。物

T2788.001.0618a03
0618a04

故屬居士。居士邊得罪。施越受而不同意。施

T2788.001.0618a04
0618a05

越邊得罪。今施越先許受居士施。一比丘尼

T2788.001.0618a05
0618a06

與施越。同意取故不犯重。而但得故忘語罪

T2788.001.0618a06
0618a07

也。凡七種取人非人物畜生物無罪。一己物

T2788.001.0618a07
0618a08

想。二同意取。三暫因。四謂無主。五狂。六亂心。

T2788.001.0618a08
0618a09

七病壞心。異是則把。取人物犯重。非人偷。畜

T2788.001.0618a09
0618a10

生物突。若他遺物要有所屬。不得取。取之不

T2788.001.0618a10
0618a11

得藏。應歸還主。取糞掃衣無罪。凡三寶物不

T2788.001.0618a11
0618a12

應貨。若貨佛物招提僧物。若破至他處得隨

T2788.001.0618a12
0618a13

突償。若入口物現前僧物則不得也。了事取

T2788.001.0618a13
0618a14

財突。度國忘奴出家突。有盜心犯重。多人遣

T2788.001.0618a14
0618a15

一人取五錢多人犯重偷。取者犯重。二人遣

T2788.001.0618a15
0618a16

一人二俱犯重也。取非人畜生重物犯重偷。

T2788.001.0618a16
0618a17

輕物突。瞋心壞他物犯重偷。輕物突吉羅也

T2788.001.0618a17
0618a18

第三若比丘若人自手奪命若持刀與教人持

T2788.001.0618a18
0618a19

刀與教死嘆死乃至因是事死若比丘若人

T2788.001.0618a19
0618a20

自手奪命若持刀與教死讚死乃至因是事死

T2788.001.0618a20
0618a21

波羅夷。佛在婆求河上。諸比丘修不淨觀。厭

T2788.001.0618a21
0618a22

患其報。或欲自殺。鹿杖梵志手斷六十比丘

T2788.001.0618a22
0618a23

命。因是結戒。奪命有三種。自作教作遣使

T2788.001.0618a23
0618a24

作。彼命斷時比丘犯重。又三種殺。或用身。或

T2788.001.0618a24
0618a25

用非身。或兩用。斷彼命犯重。即死不即死

T2788.001.0618a25
0618a26

因是死犯重。不因死犯重偷。若作火坑欲殺

T2788.001.0618a26
0618a27

人。人死者犯重。非人畜生死者重偷餘。一切

T2788.001.0618a27
0618a28

方便殺應如是知。若為非人詐坑。非人死者

T2788.001.0618a28
0618a29

重偷。人畜生死者悉突。若為畜生作坑。畜生

T2788.001.0618a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