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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餘品親所起業,餘品道生方能永斷。是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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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說定不應理。此難不然,應審思故。亦見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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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親等起業,此品道生即能永斷。何不引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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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證彼義?若見所斷應彼親起,然不應以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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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定品。夫定品者,由非遍惑力所隔別,是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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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別雖有十三,而說五門以為定品。由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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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身語二業,若此品親起,即此品俱斷。此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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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非見所斷惑親等起故,非見所斷。是故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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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非不應理。而契經言:諸邪見者,所起身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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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業意業,皆是邪者。此不相違,經但說言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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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見者所起三業,不言邪見所起三業。或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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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見起修所斷貪等煩惱為因等起發起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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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故作是說。然修所斷貪等煩惱,能為近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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剎那等起發起此業,故說有漏身語二業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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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所斷。又契經中說預流者言:我已盡那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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迦等。此說於彼得非擇滅,永不更生,故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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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此中有難:若未來法永不更生說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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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此不生法其相如何?應如過去名不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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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於彼時全未有體,如何可說彼是生法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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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法?彼應思擇:法於未來為有為無可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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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難?又彼應詰世尊所言,如說:未生惡不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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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遮令不生。又言:此滅餘更不續。復說:遮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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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斷諸漏。於此等言亦應難詰。然於彼時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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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有體,如何可說不生不續及與遮止?或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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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違,是故所說永不更生故名為盡,非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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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又如斷言義有差別,盡言亦爾,不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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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如契經說:能斷財蘊,或少或多。又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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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殺生等事。此亦應然,不可為例。又經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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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諦圓滿補特伽羅終不故思斷眾生命,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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