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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同而有見等義類別者,其理不然,現是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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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體類別相,不應執為義類別故,非如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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遍通一切識等法故。如是且說無有因緣眼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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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見,以辯理無。言教無者,謂無至教說眼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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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令聞生解,處處經中說眼及慧名見可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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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說眼識是見非眼,世間相違;世間但說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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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名盲,非無眼識。謂盲但由不成就眼,不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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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識成與不成。非生第二靜慮以上,於彼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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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不現前時有眼無識可名盲者。又諸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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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𨵗眼根而成眼識,應不名盲,亦復不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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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見者。若言見識不現前故,雖復成就而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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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盲。是則世間諸有目者,識不起位應亦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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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又若眼識有能別相令別餘識得名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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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能別相即應是見。若此眼識無能別相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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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餘識,而言眼識是見非餘,應如惡王所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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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令。豈不如慧,此亦爾耶。譬如諸慧擇法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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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有時是見亦是簡擇,有時非見唯是簡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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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諸識了境為相,有時是見亦是了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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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非見唯是了別。由此即釋,彼有難言: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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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見,誰復了別?許見與識無差別故。如是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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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理極不齊。由能別相令慧名見,此能別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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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是能見。非能別相令識名見,此能別相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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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見故。若能別相即是見者,即所依眼能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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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成,識但由所依,唯名有別故。或應說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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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別相,除所依根更有何法,唯眼識有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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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無?又彼所言,如見與慧,見識亦爾。許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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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亦應許識體即是慧,共許相應中見其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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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是慧故。又若見識無差別者,諸識應即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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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應即諸識,盲睡眠等何緣不見?若謂爾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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