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咎。若爾,即應彼能依識是見非眼,要眼識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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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能見故。不爾,眼識力所住持,勝用生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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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薪力勝用火生。若見色用是識生法,此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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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用離眼應生,由識長益俱生大種,令起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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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能見眾色,故不應說能依識見。誰有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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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作是言?諸有因緣能生了別,如是了別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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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因緣,識是見因,故非見體?何緣定知眼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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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見?理教無故。言理無者,與耳等識無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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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眼識與彼耳等諸識,有何差別而獨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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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不應言識為見體。若謂所依根差別故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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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識者,理不應然,識由所依有差別故,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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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轉得眼識名。不應所依有差別故,法性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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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轉成見體。如依草木牛糞糠火,名雖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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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煖性同,諸識相望性類無別。言唯依眼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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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非餘,此說隨情不依正理。若此緣色故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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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者,緣色意識亦應成見。唯緣現色故成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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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理亦不然,無異因故。緣三世境慧是見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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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緣去來色識亦應成見。有去來識緣現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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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應許眾盲成現色見。若言意識非見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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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識亦應許體非見,非於一類少是見體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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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見體。理不相違。如何一類少分是善、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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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善?此亦應然。不應為例,體義別故。眼等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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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體類雖同,而有善等義類差別,如火體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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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別境相識體類中,有淨非淨義類差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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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非善。不可義類有差別故,即令體類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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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別。如火雖有猛盛微劣、有烟無烟、待緣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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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義類差別,而其體類同無分別,煖為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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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諸識了別境相,體類雖同,而有善等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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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差別。故所引例,不成救義。若謂諸識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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