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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非罪依止,此曾未起殺生加行成殺業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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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不應然。若爾,此中為問非理,既殺加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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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止身,非即能令殺生果滿,於前二分便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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闕一,如何以此蘊在心中,而可問言頗有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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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起殺加行及令果滿?若謂此中約一相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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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此起加行即此果滿者,是則亦應殺罪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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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許前後生相續一故。又所說因無能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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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能殺者死活不殊。謂就依身設彼活位,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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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念念異滅異生,非起加行身即能令果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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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言依別故非殺罪所觸?若謂死後同分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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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與活有殊,是則還成闕於一分。為問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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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問應理,因有證能。所以者何?義有別故。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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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問者作是問言:頗一相續起殺加行亦令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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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而彼不為殺罪觸耶?既前後生相續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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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闕一分,於後答者作是答言:以前後生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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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同分是別業果,別依生故,不為前生所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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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觸。若不許爾,害非父母應成無間,又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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趣應成逆罪。而不許然,故依別因有能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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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多人集為軍眾,欲殺怨敵或獵獸等,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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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隨有一殺生時,何人得成殺生業道?頌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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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等若同事,皆成如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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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於軍等中若隨有一作殺生事如自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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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一切皆成殺生業道,由彼同許為一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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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為一事展轉相教,故一殺生餘皆得罪。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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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他力逼入此中,因即同心亦成殺罪,唯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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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立誓要期:救自命緣亦不行殺。無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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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不得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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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一切有部順正理論卷第四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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