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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下上中位,如其次第起樂等覺,世尊隨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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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樂等三。理亦不然,非極成故。謂第三受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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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極成,如何世尊隨世說有?故說三受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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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真見。又於觀樂受,說如實言故,不應隨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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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有三受,非下苦受如實是樂。又樂亦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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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三故,不應言樂唯是下苦。又應非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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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果故,謂非福業許有三品,下品能招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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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受果;汝言下苦體即是樂,豈不非福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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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果?又如如苦成下品時,如是如是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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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樂;下品非福既感下苦,汝宗下苦即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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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豈不下因能招上果?便與因果感赴理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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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如如苦成下下時,如是如是樂成上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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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下下非福為因,能感上上樂受為果,誰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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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善、設大功用?又福非福各有九品,如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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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非福為因,能感上上樂受為果?又上上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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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下非福,同感下下苦受為果,則福非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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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無差別。於餘八品徵難亦爾。又應一果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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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所感,或應許福即是非福,是則違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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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至教。又下三定許有樂受,上地唯有不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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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樂,誰知苦受下下上中,設大劬勞厭下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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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又定漸勝、執苦漸增,於非理中誰復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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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若下苦即名為樂,樂受領納應不猛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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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下受領納分明。執下分明中翻闇昧,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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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者能忍此執?故知苦外實有樂受。又彼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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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餘執過故,謂若苦樂無異體者,是則容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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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起異執,唯許可愛別離位中,於樂受無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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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苦覺,無別苦受名餘執過。或容有計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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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受是真實有,餘受實無,但於樂受上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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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如次立為樂等三受。彼與此執理無別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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