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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治四種多行障故。如契經說:若習若修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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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所作,慈能斷瞋、悲能斷害、喜斷不欣慰、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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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欲貪瞋,故唯有四。瞋謂心所欲殺有情。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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惱有情心所名害。耽著境界於諸善品,不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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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因名不欣慰。於妙欲境起染欣樂,情無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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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名為欲貪。此中慈悲無瞋為性。若爾,此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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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差別?性雖無別,然慈能治殺有情瞋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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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轉,悲能對治惱有情瞋慼行相轉,是謂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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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如苦與樂,領納雖同而損益殊,故體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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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樂體別,如先已辯。慈悲二種,差別亦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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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是言:悲是不害,近治害故。理實如是,但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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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瞋以瞋名說。悲之行相亦似無瞋立無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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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實是不害。諸古師說:喜即喜受。何緣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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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爾時喜受生?若緣與樂與慈無異,若緣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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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應與悲同。又契經言:欣故生喜。喜即喜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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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先已辯。此喜行相與彼欣同,喜故生喜,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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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何異?若言下上義有異者,輕安與樂義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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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然,差別因緣不可得故。又違本論:云何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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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謂喜喜相應受想行識等。此中意顯喜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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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法,喜增上故總立喜名;非受受俱,其理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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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若喜即喜受,何言與受俱?若言對法以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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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量,應如無過誦本論文。此亦不然,理為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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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要有經證方可定文,若與經違理必可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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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應隨意輒改論文。是故此喜定非喜受,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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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為體或即無貪。謂別有貪是惡心所,於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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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類作是思惟:云何當令諸所有樂彼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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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皆屬於我。喜能治彼,故是無貪,此與喜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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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俱行故。三地可得如悔憂俱,喜亦無貪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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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相者,於他盛事心不貪著,知他獲得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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