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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并復傷己罪無滅處;三大臣聞已開解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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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示王歸處;四王審未從。初段可知。第二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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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先明不安,「又無醫」下傷無滅處。第三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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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對世王不安之言開解王心,於中初先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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勸莫愁,「如王言」下以理開解。「如王所言世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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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下對王向前無醫之言,示王歸處,先牒、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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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示中有五:一列師名、二歎師德、三「常為」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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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師所說、四示其師處、五勸王歸從。乃至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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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勸王歸佛亦有此五,宜須記知。第四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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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熟知邪不能頓違,是故且言「審能我歸」。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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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既然,餘皆同爾。第二臣中,四分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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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臣中,四分同前。第三分中,光安王心,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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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歸處。安王心中,先以理開,後勸莫愁。以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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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中,兩義開解:第一以其王法開解,先王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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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修解脫人殺之有罪,為王治國,殺之無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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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先王宿業開解,先王宿世自有罪業,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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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無罪。文中有四:一汎明一切無義不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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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全無名之為無,或非、或少、或隱名無;二「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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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少法名為無」下就前無中明其少無,實非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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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三「願王留」下就人分別,明一切生皆有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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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說言無罪,少故名無;四「若使」下明其先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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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罪業,故殺無罪。前中八句,初之兩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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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全無共非法無相對分別;次有五句,以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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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無共少法無相對分別;末後一句以彼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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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共隱覆無相對分別,雖舉多義為取少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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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初段竟。第二可知。第三段中,「願王留神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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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眾生皆有餘業」正明有罪,「以業緣」下舉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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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有,舉一切生為將類王。第四段中,約對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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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明王有罪殺之無過,餘皆可知。第四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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