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经疏部 · 胜鬘、净土与涅槃

大般涅槃經義記

大般涅槃經義記 · 隋 · 慧遠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37, no. 1764

完整原文 · 分页阅读 当前仅加载大正藏 0779b 版页;异文与注释未混入正文,稳定行号可直接引用。

0779b01

下就分別。於中先明過現叵殺,初舉、後釋。過

T1764.006.0779b01
0779b02

色已滅,故不可殺;現色暫現,念念自滅,故不

T1764.006.0779b02
0779b03

可殺。下就未來明有殺義,遮不起故。三「如是」

T1764.006.0779b03
0779b04

下,以前可殺、不可殺義成色不定。四以色不

T1764.006.0779b04
0779b05

定成殺不定。五以殺不定成報不定。六以報

T1764.006.0779b05
0779b06

不定破入地獄,報既不定,「云何說言定入地

T1764.006.0779b06
0779b07

獄」。自下第二破自招殃、造茲重惡,即約此二

T1764.006.0779b07
0779b08

破入地獄。先破定重,「若勅侍臣立斬王」下破

T1764.006.0779b08
0779b09

自招殃,「頻婆娑羅往有惡」下破入地獄。破定

T1764.006.0779b09
0779b10

重中,初汎先舉一切眾生作業有二,次列兩

T1764.006.0779b10
0779b11

名,後辨其相,心、口作輕,身、口、心作說之為重。

T1764.006.0779b11
0779b12

下約此二辨王所作,「心念口說身不作者所

T1764.006.0779b12
0779b13

得報輕」重辨前輕。下將驗王,「大王昔日口不

T1764.006.0779b13
0779b14

勅殺,但言削足」是則王罪輕於彼輕,何得言

T1764.006.0779b14
0779b15

重?下次破其自我招殃,前言招殃,此云得罪,

T1764.006.0779b15
0779b16

眼目異辭。初先直破,「王若得罪,諸佛世尊亦

T1764.006.0779b16
0779b17

應得」下舉佛類破。就直破中,舉重況輕,成王

T1764.006.0779b17
0779b18

無罪。「若勅侍臣立斬王首,坐時乃斬,猶不得

T1764.006.0779b18
0779b19

罪」是舉重也。謂不得斬坐王之頭,於彼坐王

T1764.006.0779b19
0779b20

不勅斬故。「況王不勅,云何得罪」是況輕也。勅

T1764.006.0779b20
0779b21

殺之中,坐起之別猶不得罪,況王昔日但言

T1764.006.0779b21
0779b22

削足,不勅令殺,云何得其殺父之罪?是中但

T1764.006.0779b22
0779b23

破正殺之罪,不言削足令無有罪。下類破之,

T1764.006.0779b23
0779b24

何故須類?王有餘執,由我削足令父命盡,我

T1764.006.0779b24
0779b25

於正殺不得無罪。佛今類破,若由削足令父

T1764.006.0779b25
0779b26

命盡,王於正殺而得罪者,諸佛於殺亦有緣

T1764.006.0779b26
0779b27

由,亦應得罪。佛於此殺雖有緣由而不得罪,

T1764.006.0779b27
0779b28

王於正殺雖有緣由,云何得其正殺之罪?文

T1764.006.0779b28
0779b29

中初言「若王得罪,諸佛世尊亦應得罪」,略舉類

T1764.006.0779b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