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经疏部 · 胜鬘、净土与涅槃

大般涅槃經義記

大般涅槃經義記 · 隋 · 慧遠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37, no. 1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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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何以」下釋,於中先問「何故色陰亦不可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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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對釋之。釋中四句:一分色為十,五根、五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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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其十也。如《毘曇》中說有十一,五根、五塵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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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作色;《成實法》中說有十四,五根、五塵及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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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今以何故偏說十種?釋言:四大於此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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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是觸塵收,故不別論;彼無作色於此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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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色法而無色相,成身相隱是以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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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就十中簡一去九,「唯色一種可見、可持,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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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可縛」,餘九不爾,故可不殺。唯色一種,一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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塵也,為眼照矚故言可見,可得捉持故言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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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輕重可稱,長短可量,可得牽挽,亦可繫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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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以可殺。依如《毘曇》,色相可見,色形可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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圓大小可度量故,色性可持、可牽、可縛。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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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故,可稱是觸。若依《成實》,色唯可見,可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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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可持、可量、可牽、可縛是假名色,法塵所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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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此何故說色可見乃至可縛?釋言:此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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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毘曇》,色相可見,色形可量,色性可持、可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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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縛、可稱,重觸不離色辨,相從名色。三「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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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見」下就彼一色破去見等,「雖可見縛」上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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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辨。上有六句,舉初、舉後,是以但言可見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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矣。麁相論之,色相可見乃至可縛,細分則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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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有兼無是以言「雖」。「性不住」下翻有顯無,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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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無常,一念則有,初生、次住、終異、後滅,故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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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住。以不住故,不可得見,乃至叵縛。四「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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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下結成無殺,色之體相如是不住、乃至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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縛,云何可殺?下約前二破入地獄,句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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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就十色簡一去九,「若色是父,可殺可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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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罪報者,餘九應非,若九非者則應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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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就一色明有可殺義,先舉三數,次列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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