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经疏部 · 胜鬘、净土与涅槃

大般涅槃經義記

大般涅槃經義記 · 隋 · 慧遠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37, no. 1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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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恒為怨逐」明共有障,五陰是怨,生便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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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言恒逐,「無法遮有」彰其無治。後之三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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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塗中輪轉之過,「三惡未脫」有三塗果;「具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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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見,未度逆津」有三塗因。具惡邪見,有煩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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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未度逆津,有惡業也。邪見五逆,三塗定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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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故偏舉。前明重苦,「生死無際,未得其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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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苦也。上來明無第一義樂具足諸苦,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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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己迷或顛倒,於中前四汎立道理,後二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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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明己迷或。就前四中,「不作諸業不得果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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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非無因,「無有我作、他人受報」明非異因,「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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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樂因,終無樂果」明非倒因,「若有造業,果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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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失」明非無果。就後二中,因無明生亦因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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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由迷前理受生死果,去、來、現在常行放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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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迷前理造生死因。「凡夫常」下總以結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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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第一正勸觀身,「作是觀」下明觀利益。「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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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次第觀心生」下教觀心法,「次第觀心生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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滅相」教觀心也。「次觀止」等教觀心法,「觀生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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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知心相」下明觀利益,「知心至戒終不作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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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離惡因,「無死畏」等明離苦果。上明觀益,「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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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繫」下明不觀損。上來佛教,下明世王領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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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愧,文顯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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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下第二破遣罪相去王執心,文別有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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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殺父因緣以破、二「眾生狂或凡有四」下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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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以破。前中有四:第一世王執有定罪,定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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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獄;二如來略破,亦名類破;三世王領解;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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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來廣破,亦名正破。初中六句:「自我招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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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句,執己得罪;「造茲重惡」是第二句,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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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重;「父王」第三,執有定父;「無辜」第四,執父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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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橫加逆害」是第五句,執有定殺;「是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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