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毘昙部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 · 尊者眾賢造 · 唐 · 玄奘譯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29, no. 1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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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住眼不住色等。汝今何緣不取是義,謂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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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根雖與色等望所生識依非依異,而與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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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同為異類相續因性。如是眼根雖與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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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所生識依非依異,而同作識,非所住因。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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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故知,心心所法定無住處,其義極成。故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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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言,識無形色、無住處故,依二轉相難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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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理必應然。如是所說,眼等諸根正取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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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為至不至?何緣於此猶復生疑?現見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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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二說故。如世尊說:有情眼根,愛非愛色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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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拘礙。非不相至,拘礙義成。又世尊說:彼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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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觀諸有情,廣說乃至或遠或近。非於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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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可立遠近。由此二說,故復生疑。根境相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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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義不定,若就功能,到境名至,則一切根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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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至境。若就體相,無間名至。頌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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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耳意根境,不至三相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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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眼根唯取非至境界,遠近二境俱時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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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眼若至境應有行動,非天授等有行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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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近二方一時俱至,是故眼根取非至境。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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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如燈,於遠近境一時俱至,是彼性故。此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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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因不成故。謂若有說,譬如明燈遠近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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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俱至而照,眼根亦爾,遠近二境俱至而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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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彼明燈火明性故。此因不成,眼火明性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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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成故。又眼不應是火明性,闇中欲見求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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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故,非燈欲照瓶衣等時別求光明助方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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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若謂眼中火明小故求大光明助方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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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亦非理,現見小明大所伏故,眼應畢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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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見色。又明燈喻與眼不同,隣逼無間照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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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故。謂如明燈,於油炷等極隣逼物,能燒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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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眼則不然,於眼藥等極隣逼境,不能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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