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毘昙部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 · 尊者眾賢造 · 唐 · 玄奘譯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29, no. 1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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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沒味過患出離,彼於受喜,即名為取。云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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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此?契經中說愛緣受生。豈不所言彼於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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憙,即是緣受生憙愛義?此非誠證,於因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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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可得說第七聲故。謂因於受,憙愛得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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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受因生憙愛義,由此故說受為愛緣。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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爾者,要愛生已方有所緣,非愛未生可能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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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未有體故。既餘緣力愛體已生,如何復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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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緣生愛?若餘緣力愛體已生,受為所緣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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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緣者,如是便有太過之失。謂受有時緣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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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境,亦應說受以愛為緣。又愛有時緣觸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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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亦應說觸為緣生愛。又無漏智亦緣愛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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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亦應說此愛為緣故生。設許此經約緣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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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說於受憙,何緣知說受緣愛者非謂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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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座所宗亦許一切所說緣起皆據生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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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此中撥生因義?故彼論說:緣起為繩,繫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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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情令住生死。若能遍知受,名為斷繩。若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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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生,即名為縛。說所緣受為令遍知,為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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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能遍知於受,而言說受為令遍知?不爾。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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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遍知智知受集等智所知受,即愛所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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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有定因。證能治境,即是所治愛等所緣,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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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應言愛緣受起。說所緣受為令遍知,設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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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遍知說愛所緣受,許所緣受為愛生因,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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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何違?因為誹撥,誹許意識,以意為所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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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撥意根為因生識義。又彼上座於自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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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處有言因受生愛,謂有無明受能為愛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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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明觸生受,為緣生愛。又說愛是果,必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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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由說果名知有因故。又說無明助受,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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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愛生因故。如是所說,存前違後、存後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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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後二言互相違害。不觀理趣率爾發言,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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