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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剎那故。謂若許有實有剎那,可許有餘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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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假說;既無所似實,能似假不成。故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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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說有為法有剎那理,獨無有過。不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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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得體無間滅,有此剎那法,名有剎那。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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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知,諸有為法皆剎那滅,必不久住?以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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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為後必盡故。經主於此作如是釋:謂有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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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滅不待因。所以者何?待因謂果滅,無非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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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不待因滅。既不待因,纔生已即滅。若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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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滅,後亦應然,以後與初有性等故。彼釋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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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盡即是滅,佛說盡滅是有為相,說有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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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是所有法。故契經說:諸行無常,有生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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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又契經說:有為之起亦可了知,盡及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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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亦可了知。若謂無法猶如色等,亦能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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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生識等者,則亦應許無法是果,此差別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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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得故。何理無法是因非果?又見有法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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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為先,世所極成有因是果。汝宗滅盡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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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先,必有為先後方無故,如何不許是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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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又法無因,許必是常故,滅若常者,法應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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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若謂滅無既非有體,如何成果?若非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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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如何為因發生識等?又不應許是有為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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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許彼成,此亦應許。又譬喻者能起異端、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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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未聞解釋道理,執有為相是起及無,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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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應不成三數。謂有為法得體名起,盡及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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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皆是體無,非後剎那與前有異,少有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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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如前已辯。亦不可說有為法然起亦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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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成大過故。謂諸行起亦應無因,以執有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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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皆然故。是故彼異無體理成,則應以無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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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為相,然不應許故,非滅不待因。故我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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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作如是釋:現有法滅,不待客因。既不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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