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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前者略故,單云色陰;此中具故,五陰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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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下第三會上三受,文別有四:一舉三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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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苦為問、二辯其相、三就受明苦、四「以是」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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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初段可知。第二辯中,先辯三受,「所謂苦、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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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苦不樂」列其名字。逼惱名苦,適悅名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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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受心不同前二名不苦不樂。又,捨前二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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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名捨,此三心法納境稱受。名義如是,體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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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何?分別有四:一當相分別,如彼《成實.受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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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說損減身心名為苦受、增益身心名為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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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非損非益名不苦不樂。二對因分別,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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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果斯名為苦,一切善果說為樂捨,是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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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若依《雜心》,三禪已下一切善果斯名為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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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禪已上一切善果斯名為捨。若依《成實》,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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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為二:一欲界散善、二上界定善。散善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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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上業果說為樂受,下品之樂說為捨受,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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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微樂難覺知故。問曰:苦中亦有微下不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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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果,何不名捨,偏說下樂為捨受乎?釋言: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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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違害之法,性與情返,微有即覺,故入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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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名捨。樂果順情,非切心法,微者難覺,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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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為捨。又復一切苦、樂二受皆用微細行苦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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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於行苦上宣說苦受,苦受必重,為心所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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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不名捨。於行苦上宣說樂受,樂受必微,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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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上者為心覺適,當相名樂,輕微之者非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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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覺,轉名說捨。定善之中,下善業果說之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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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四禪已上,勝善所得說之為捨,以彼寂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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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覺知故。三對緣分別,緣有三差:謂違、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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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緣逼惱名為苦受,順緣生適名為樂受,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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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違名不苦不樂。四約時分別,於中約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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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緣辯時:若對違緣,相應時苦,離時生樂,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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