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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謂色言是契經說,契經可爾,不說識依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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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言故。若謂此言是本論說,彼亦同疑,應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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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擇:如是釋者為遣疑難須置色言,若識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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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就有財釋則應淨信名眼等根。故置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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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為簡此釋。無有一法以識為依色而是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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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為此釋,是故色言甚為有用,由此即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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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所言。又於此中前言為簡耳等四根,彼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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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用淨色為性,而彼非為眼識所依,故彼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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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非眼根攝。後言為簡無間滅依,彼雖亦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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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識所依,而彼非用淨色為性,故彼意根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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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根攝。或復前言顯同分眼,後言為顯彼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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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眼,餘根亦爾。若爾,淨色相無別故,應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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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爾,功能有差別故。如何得知功能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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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共境識所依定故。又因別故,現見別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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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差別,猶如琴瑟簫笛等聲。然眼耳等所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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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各有差別,因差別故,眼等淨色體有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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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體雖有別因無異故,其果淨色應無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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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難不然,雖同一相,現見異故,猶如內外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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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差別。若言如聲,因雖有別而相一故。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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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攝,眼等五根亦應爾者,無如是過,聲雖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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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而與一識為境界故。一處所攝,眼等五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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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類境識所依性故。又是別依用所顯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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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諸根同一處攝。又如識受,雖同了別領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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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由因別故,而有六識三受差別。此亦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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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如彼識受,雖六三異而相同故一處所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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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等亦應一處攝者,受與無為,何因同處?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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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一處攝,顯自相同有。自相雖異,同處攝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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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辯眼等相,色等今當說。頌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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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二或二十,聲唯有八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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