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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色故。又於夢中非唯夢見曾所更事,如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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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說,是故生盲夢亦應爾。而本論言:色等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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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五識先受意後知者,據容有說,非必定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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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所言於色等境眼等先用意後生者,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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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定。眼等五識展轉互為等無間緣,本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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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故。此中且約非夢散位受了色等次第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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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由此已釋定所取色。住空閑者咸作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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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中青等是有見色,不可說言此色定是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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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曾受異類色相,於此定中分明現故。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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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色,是定所生大種所造,清潔分明、無所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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礙,如空界色。如是已說處界次第。即於此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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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更思擇:何緣十處體皆是色,唯於一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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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處名?又十二處體皆是法,唯於一種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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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名?頌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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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差別最勝,攝多增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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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一處名色,一名為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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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曰:雖十二處十色皆法,而為差別,一立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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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言差別者,謂各別處。若色法性等故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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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則處名應二或一。諸弟子等由此總名,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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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總知不了別相,為令了知境及有境種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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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別故立異名,由是如來於其聲等眼等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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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立異義名。色處更無異義名故,總名即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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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能作因。諸立別名,為顯別義。此顯別義,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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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別名,法處亦爾。言最勝者,由二因緣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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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中色相最勝:一有見故,可示在此在彼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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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二有對故,手等觸時即便變壞。又多種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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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眼境故、世共於此立色名故、諸大論師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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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聲等立色名故,唯一名色。於法處中,攝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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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等眾多法故,應立通名。若離通名,云何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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