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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說觸言,如契經說:出滅定時,當觸幾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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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三觸,謂不動觸、無所有觸及無相觸,然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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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中可計實有互相觸義,是故所言此彼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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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定不相觸,其理極成。若許相觸,復有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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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豈不前說,若諸極微遍體相觸,即有實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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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相雜過;若觸一分,成有分失。然彼上座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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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復言:諸極微體即是方分。如何有體,言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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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分?此言非理,若許極微更無細分,有自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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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是方分者,諸無色法既有自體,無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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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應是方分。若謂無色無和合義是故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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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方分者,此亦非理,諸無色法有處亦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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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合故。又彼所宗色有和合,亦不應理,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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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不應一體可名和合。又上座說:二類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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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俱無分故住處無別。此亦非理,彼論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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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有說極微處不相障。是宗有失,違聖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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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對言故,何緣復說二類極微俱無分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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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無別。又彼所言,即由此故許依同處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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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離,又言極少許五極微同在一處不相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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礙。此皆非理。若容五微同一處者,何物為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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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千俱胝不許同處?如是便應一極微處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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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一切所有極微,是則世間總一微量。或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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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許極少五微同在一處不相妨礙,多微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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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處寬廣故,是故應許極微有分。或許諸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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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不相觸不相離義,異此可成無一極微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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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住而不聚集。如前已辯,是故一切和合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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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隨其所應皆有一切,由此故說不相離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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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約處同名不相離,然無分故不觸義成。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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爾,身根及與觸界,如何能觸所觸得成?已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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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微互不相觸,能所觸義今應共思。若謂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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