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阿毘达磨论疏部 · 俱舍论与俱舍颂注疏

俱舍論疏

俱舍論疏 · 唐 · 法寶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1, no.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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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為其因。有力、無力障雖有別,生時無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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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義即同,由此二種為因即等。《正理》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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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切法展轉相望皆有障力,故得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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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於是處有此一法,是處無容更有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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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復此法於餘處有,彼亦無容更有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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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諸法,豈不相望皆能為障而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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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故皆可立為能作因。無色亦有時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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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故彼相望亦有障力。又諸法內一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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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如與欲法,餘皆無障。謂二緣故法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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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一順因無、二違緣有。諸法生位必待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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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各別內緣,及待所餘無障而住。」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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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即通說至於芽等」,結前無障因,起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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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因,如文可解。論「有作是難至皆成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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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敘外難也。因既常有,果應頓起。既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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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殺因,應齊得殺罪。論「此難不然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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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親作力」,答也。無障疎因,果不得生,非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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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作不成業道。法生、不生雖賴疎因,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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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不感由親作力。論「有餘師說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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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生力」,大文第二敘異說也。此師意說: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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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諸法與一切法為能作因,展轉皆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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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力用。如文可解。雖由能作因取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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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而因即廣,其果即狹。《正理論》云「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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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法與餘二世為能作因,彼二世法還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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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為增上果。未來諸法與餘二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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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無障故為能作因,彼二世法非俱、後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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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與未來為增上果。果必由因取,故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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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唯據無障,故許通三。」解云: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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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唯現,過去已取、未來未取。已取果已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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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未取果未屬已,果據所取故唯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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