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阿毘达磨论疏部 · 俱舍论与俱舍颂注疏

俱舍論疏

俱舍論疏 · 唐 · 法寶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1, no.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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滅應言由道力得」,別釋擇滅。道士用果,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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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是生,滅因道得,義不同故所以別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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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生、若得皆對有力,名士用果。擇滅於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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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繫縛義是離繫果,有力得義是士用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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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諸有為法至由增上果」,第五釋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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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果相也。「除前已生」者,謂前已生,望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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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未生,非增上果。果據取故不在因前,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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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障故通果後。問:六因、五果一體義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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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類不同,因何體性各別?答:六因、五果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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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建立,用別體同。五類義門據體以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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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體別。如異熟位雖即等流,從別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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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據通稱。因果不爾,即一兼餘,如一邪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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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相應因亦餘五因,雖具六因而無六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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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用既別亦不相攝,即將因用開合為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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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因緣展轉相攝,五果亦爾。若就法體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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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多少,亦得相對明其句數。如遍行因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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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類因四句分別,《正理》具述,意同不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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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士用增上二果何殊」,問也。論「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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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名至唯增上果」,答也。如文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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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於上所說至取果與果」,下一頌第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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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因取與果也。「論曰至彼無用故」,明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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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也。過去已取,未來無用,故唯現在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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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也。論「亦應如是至故此不說」,別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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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作因也。現在取果與五因同,於中無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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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果,所以不說。准《正理論》、《婆沙》二說,一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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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作因過去取果,《正理論》唯現在取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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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云「言取果者是能引義,謂引未來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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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生等。於同體類能為種子,於異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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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同一果,於非一果由同性類,於異性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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