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滅應言由道力得」,別釋擇滅。道士用果,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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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是生,滅因道得,義不同故所以別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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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生、若得皆對有力,名士用果。擇滅於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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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繫縛義是離繫果,有力得義是士用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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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諸有為法至由增上果」,第五釋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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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果相也。「除前已生」者,謂前已生,望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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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未生,非增上果。果據取故不在因前,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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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障故通果後。問:六因、五果一體義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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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類不同,因何體性各別?答:六因、五果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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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建立,用別體同。五類義門據體以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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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體別。如異熟位雖即等流,從別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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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據通稱。因果不爾,即一兼餘,如一邪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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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相應因亦餘五因,雖具六因而無六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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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用既別亦不相攝,即將因用開合為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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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因緣展轉相攝,五果亦爾。若就法體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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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多少,亦得相對明其句數。如遍行因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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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類因四句分別,《正理》具述,意同不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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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士用增上二果何殊」,問也。論「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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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名至唯增上果」,答也。如文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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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於上所說至取果與果」,下一頌第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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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因取與果也。「論曰至彼無用故」,明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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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也。過去已取,未來無用,故唯現在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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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也。論「亦應如是至故此不說」,別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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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作因也。現在取果與五因同,於中無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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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果,所以不說。准《正理論》、《婆沙》二說,一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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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作因過去取果,《正理論》唯現在取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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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云「言取果者是能引義,謂引未來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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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生等。於同體類能為種子,於異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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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同一果,於非一果由同性類,於異性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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