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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熟,俱有等因唯同類熟。能作一因兼同、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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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故唯此一名異熟因。乃至廣說,皆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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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毘婆沙師非決定說六因所得皆名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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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設許爾者,是果異名,亦無有失。」《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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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釋云「然異熟因或持業釋,如經說異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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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眼。或依主釋,故契經言業之異熟。言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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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者,或離因熟、或異因熟,此二屬果。或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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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業至得果時變而能熟,此一屬因。」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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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此異熟因總說有二:一能牽引、二能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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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且眾同分及與命根,非不相應行獨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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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牽引。」又云「要業牽引命、眾同分。」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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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身、語二業定不能引命、眾同分。不爾,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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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契經正理,經言劣界思所引故。此說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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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命、眾同分,唯意業感,非身、語業。身、語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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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眾多極微一心所起,於中唯一引眾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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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及與命根。餘無此能,不應理故。若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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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共感一果,則應更互為俱有因。有對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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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為俱有因,非宗所許。又非次第一一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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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牽引命根及眾同分,一心起故;非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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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無異功能別引生後而無過失。非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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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業,亦有斯過。於一生中,各別能取色、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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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等圓滿果故。依此無表亦同此釋,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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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體一心起故,不許互為俱有因故。」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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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論文,於《婆沙》等論文外更立此義,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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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果及生前後力用別故,一心所引不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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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異。同是滿果一異熟,色等雖異,力用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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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所以同一心引,感果有異。論「於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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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中至及彼生等」,自此已下就界明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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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感果蘊多少。於欲界中,唯是得一蘊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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