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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若俱、若在後,因唯無障,不據能取,故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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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三,謂若俱、若在前、若在後也。現在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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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與餘二世為能作因,彼二世法中,唯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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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為現在果。有為、無為非因非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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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為望無為非因,無為無生故亦非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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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為不能取故,無為、無為非因、非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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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為望無為非因,無為無生故非果,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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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取故。無為、有為是因非果,不障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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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是因,體不生故、非所取故非果。由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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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故說如是言:能作因多非增上果,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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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法皆能作因,唯諸有為是增上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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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如是已說能作因相」,已下第二,三句明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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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因。俱有因者,與俱有法為因,名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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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或以俱有法為因,名俱有因。若總出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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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攝一切有為法盡。若相對出體,如下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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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論曰至為俱有因」,此釋初句,辨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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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也。此與《婆沙》第十六評家,及《正理論》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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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也。《婆沙》云「同一果義是俱有因義」,《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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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云「有為法一果是俱有因義」,不云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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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果是俱有因義。論「其相云何」,前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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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說互為果義,其互為果相狀云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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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四大種至由互為果」,指事辨相狀也。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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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沙》評家云「謂四大種若有偏增、若無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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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地為三因,三為地因。所以者何?地不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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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生所造色,以一切法不觀自性,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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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體為他因故。餘大例爾。如是諸相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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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相法、心與心隨轉,亦更互為因。」此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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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互為因法,辨互為果相也。然於此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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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說心隨轉法,及能相法自互為因者,《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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