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瑜伽论疏部 · 瑜伽师地论注疏

瑜伽論記

瑜伽論記 · 唐 · 遁倫集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42, no. 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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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於尋伺數立正思惟起言說故,無分別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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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八正就一慧體義說為二,離邪見故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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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見,離邪思惟故名正思惟,以證智非言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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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故,不就彼尋體立正思惟,以十地經云: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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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淨覺人等,故知後得智起說與尋相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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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二種一體義說;若令意識心悅適邊名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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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令賴耶及色身適悅邊名樂,此依對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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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依瑜伽置言:令所依賴耶悅適名樂,賴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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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知恒是捨受,然在地獄等苦處,亦令所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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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耶不多安適;若在人天樂處,即令賴耶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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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安穩。初二定中,雖明喜樂俱喜受性,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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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德及煩惱與受相應門,但言初二定與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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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相應不言與樂俱。次廢立中,初定尋伺,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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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所緣等者,對法明三:謂尋伺為對治,喜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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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利益,定為所依。此中說四,泰云:總以三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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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靜慮支,將對法三攝此四故。此中說支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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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二者,恩重加喜樂等利行者故,若法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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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義立定支,餘慧思等無此二義,故略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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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云:此中說尋伺,為取所所緣者,觀隨應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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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能對治,定為所依,喜領所得,樂除麁重,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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悅心受名喜,能怡悅身即名為樂,麁重在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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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生彼滅名之為除,非除下惑。除下惑者,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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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伺故,即顯諸處說利益支有二義:一、領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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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境;二、除麁重障。第三四定以領所得即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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麁重,更無別體,具二能故,適悅諸根捨麁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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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諸靜慮中,雖有餘法;然此勝故,於修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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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恩重故,偏立為支。然此禪支義廣分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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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六十三更當釋之。第四安立定名中,先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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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名,後釋通名。初中,乃至第四定,云捨念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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