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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成五識。釋云。宗前陳言極成。亦簡不極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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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言極成。犯自他一分所別不極成過。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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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六七八識為有法。他不許七八二識。即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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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一分所別不極成過。若但立意識為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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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中便犯不定過。被他將七八二識為異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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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犯共中自不定過。今但總言餘。別取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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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兼七八。即闇成立。攝取七八。於餘識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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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陳言。亦不親緣離自識法者。亦者。同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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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極成五識。不親緣離自識諸法。因云。是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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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故者。即同五識是識性。故喻如極成五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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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即同五識。亦不親緣離自識故。明知即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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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不離自識法。既成立已。故知一切親所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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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境。皆不離心。是唯識義。所以唯識論云。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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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識故。如眼識等。亦不親緣離自諸法。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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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理成立前六識親所緣緣相分。皆歸心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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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言心體者。即自證分也。然雖見分。亦依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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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而轉。今但立相分者。以見分共許故。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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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識親所緣緣。是有法。定不離六識體。宗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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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見相二分中隨一攝故。如彼能緣見分。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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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許見分不離心體故。取為同喻。所以唯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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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云。此親所緣緣。定非離此。二隨一故。如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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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緣。第四道理成立一切疎所緣緣境。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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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心。是其唯識。即第八識相分。望前六名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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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緣緣。以小乘不許第八故。但云疎所緣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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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量云。一切隨自識所緣。是有法。決定。不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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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能緣心及心所。宗因云。以是所緣法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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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喻如相應法。釋曰。此量後陳言。定不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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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能緣者。謂一切有為無為。但所緣之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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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離我之能緣識。若後陳不言我之能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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