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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差別,謂諸大種有對礙故、可積集故,方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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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別分明可了。受等無對不可積集,但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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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了增微異。是故大種體可積集,就體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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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心心所法就用差別,說增微異。豈不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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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見用增?如酢和水、良藥和毒、鹽和水等,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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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數同而用有異,如何言色就體說增?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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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相違,以酢與水觸微雖等而味不同,酢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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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多、水味微少,故酢味勝還由體增。於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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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中有味等物體增強故,謂是用增。良藥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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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緣起理門有差別故,體類如是。由此雖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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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能伏多,非異體類有別用生,故執用增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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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邪計。或如類別,品別亦爾,故唯心等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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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增。就體說增,謂諸色法,譬如依多依一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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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又諸大種就體說增,現可得故,教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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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謂大種增即體可得,非用非業,有集礙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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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者,謂如《種喻經》說:若有地界無水界者,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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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聚集,無能攝故。如是一一廣說如經。此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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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言,非有色聚全無水界,若全無者應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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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然有不能攝餘色聚令和合者,以其少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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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餘諸界准釋應知。理謂大種若但用增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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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聚積而說增者,應有大種或所造色一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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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上亦有用增。如於受等一法體上,有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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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獨能為境,何緣極微一一別住?不能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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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五識身。又諸極微用增強者,其相麁著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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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極微,故諸色法由可積聚、體有對礙,就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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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增;諸無色法不可積聚、體無對礙,就用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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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此義既成,不可傾動。而經主說:毘婆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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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言諸聚中一切大種體雖等有,而或有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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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偏增者,此未識宗故作是說。又今應說: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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