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毘昙部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 · 尊者眾賢造 · 唐 · 玄奘譯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29, no. 1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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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彼假說觸名。然彼所言,眼等相望互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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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和合名觸,此亦非理,義不成故。非彼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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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許俱起,互為因果義可得成,有非有故、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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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異故、非一果故。設許三法互為因果,彼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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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說與觸為緣,以彼宗中觸無實故。現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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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與有為緣,如受與愛、眼色與識。然說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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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觸為緣,緣既實有,果亦應爾,由是證知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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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實觸。既許三法互為因果名為和合,彼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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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許從三和合別有觸生,由此故言六處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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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伽他亦說二為觸緣,若異此者,既無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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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可名和合,即此三中假施設故。又彼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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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非互為緣,無和合義,如何可立彼為觸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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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謂如說瓶衣等物色等為緣,然離色等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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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等物,此亦應爾。若爾,受等應無別物,如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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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等眼色為緣,受等亦應非離眼等。若言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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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非顯了故,謂如受等別相顯了,觸無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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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相可取,但由思搆知有此法,故離三和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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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觸體。此亦不然,觸體實有,以有用故,如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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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根。謂眼等根雖非現見,能取境故,知有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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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又如思等,雖非現見,但由思搆知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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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謂有能成意業等用,由此用故知有自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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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心所法現可見者,應無有執彼即是心;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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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應然,雖非現見,以有用故知有自體。又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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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見諸聖教中於無體法說有別用,唯於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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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說有用言。既於觸中說為有用,故知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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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別有自體。若言眼等六處差別即能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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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別觸用,謂即內處與外境俱能發生識,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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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果和合名觸,此即生受,故於此中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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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用。此言非理,先已說故,又經重言應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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