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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亦有如是所說義者,謂如名色六處等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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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一法成,雖非實有,而有如上所說諸義。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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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應然,故無有失。如是一切,理皆不成。且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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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等因果和合說名為觸,如先已破,謂先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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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非彼宗中不許俱起互為因果義可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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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所執,後更當破。又眼色等因果和合,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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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何為?非唯因果合即能有所生,如先已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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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契經說,眼色為因生受等果。如是因果,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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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生識及為觸緣,或於此中應說差別。若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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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處如是說故,謂世尊言:眼色為緣生於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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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三和合觸。無處說言眼色為因生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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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可言如是因果和合生識及觸,是故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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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說者,此亦非理,有處說故,即此經說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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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俱生,此俱生言顯與識等同時起義,後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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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然彼經說眼色為緣生眼識者,由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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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受等所依,相用強故,世尊慮有執眼色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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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生眼識,故此經說眼色為因生受等果。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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伽他說眼色二緣生諸心所,足為明證,故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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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緣非唯生識。唯執眼等因果合故名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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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定不然,假法無能及不定故。所言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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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合觸,六處為因,離內六處無三和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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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不然。豈不離境及識隨一亦無三和,非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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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法三事合成,於所依中隨𨵗一種而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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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假,猶如伊字。說觸為實心所法者,雖依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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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及識而生,然內六處生用最勝,為勝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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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所依故,所以偏說。即由如是殊勝所依,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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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觸名,謂眼等觸。假法用既無,如何生受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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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三和觸為受因故,希求方便生雜染者,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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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無用,已別說故。謂前已說,於眼於色於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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