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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又愛等應有即受等過故。謂先已說,非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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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中不許俱起互為因果,義可成等。又經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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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三和合觸,應成無用。謂經先說眼色為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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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於眼識,由此眼等體及因果,其義已成。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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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俱起受想思故,即分明證眼等因果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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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彼。是則重言三和合觸定應無用,由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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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眼等因果義已成故。豈不若說眼等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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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合而生別體觸者,三和合言亦成無用?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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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應說眼色為緣生於眼識,次說俱起受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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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言,由此眼等因果相仍義已成故。不爾,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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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更有餘義。我等不說三和合言為成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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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果義。若爾,此言為成何義?此專為成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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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觸義,謂眼色識三俱起時,眼不待二,色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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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識生必託所依所緣,故眼識生要待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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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諸心所法生時亦待所依所緣,然彼所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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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有二種:一是和合所依謂識、二是相離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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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謂眼。或識是彼親密所依,眼根是彼繫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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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依,所緣即是彼所取境,故彼生時必待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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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及色為緣生於眼識者,謂眼與色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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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緣生於眼識,即是俱時不增不減共為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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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次後經復言三和合觸者,謂眼色識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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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緣生於眼觸,亦是俱時不增不減共為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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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若謂和合言是共為緣義,則應觸體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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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豈更有餘實體觸者?此亦非理,眼色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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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無有展轉為緣義故,然說一切共為緣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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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斯觸體別有義成。若爾,應言三和合故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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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爾,為遮疑後時生故。說第五聲,便疑後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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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如經說:曼駄多王惡心起故,俱時墮落。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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爾,何緣契經但說六處緣觸?受等亦用彼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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