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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故,不爾何緣契經但說觸為緣受?受亦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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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生於觸故。此既如是,彼亦應然,辯緣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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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當為汝釋。如是且隨對法正理,釋經中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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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有用言,非如上座隨情解釋三和合言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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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無用。又若緣觸和合生於受,遂謂觸即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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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之差別,如是緣愛和合生於取,應謂愛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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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受之差別。此既不然,彼云何爾?或應說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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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此別因,先已成立觸有自體,故不應謂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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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三和。又觸實有,契經說為心所法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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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想等。謂薄伽梵於契經中說觸以為心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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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性,非無實法可名心所,故如受等觸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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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實。如伽他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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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色二為緣,生諸心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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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觸俱受想,諸行攝有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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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座釋此伽他義言:說心所者,次第義故、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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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言故、不離識故,無別有觸。次第義者,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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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第,謂從眼色生於識觸,從此復生諸心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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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俱生受等名心所法,觸非心所。說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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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謂於此中現見說識,故觸是心,非心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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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離識者,謂不離識而可有觸,識前定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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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合義故,假名心所而無別體。今謂三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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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不然。初次第義,且不應理,眼色無間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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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故。復作是言,謂從眼色生於識觸,從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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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受等心所。若爾,有何餘心所法二緣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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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尊經中分明顯說諸心所法從二緣起,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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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三。我等於中說諸心所亦二緣起,非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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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上座於中起異分別,說諸心所唯在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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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則陵蔑如來,或是不達經義。次說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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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亦不應理,豈見說識便無心所?此伽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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