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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中起諸雜染,離三法外復有何觸?而後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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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於眼觸言,若謂此言重說眼等三法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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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合性者,是則不應但言眼觸,如眼識及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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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獨依彼故。眼色識三同作假觸所依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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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無差別,唯言眼觸不言色觸及眼識觸,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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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何因?又彼所宗,由眼及色生於眼識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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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受,眼識為受等無間緣,隣近所依非眼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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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是則唯應說名識觸,如何反說為眼觸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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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謂有無定相隨故,謂若有彼眼等六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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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等觸、彼無觸無,如生盲等無眼等觸。由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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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言:六處緣觸。以有根者色識合時便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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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非無根故。此亦不然,見有雖得眼等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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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或有時諸識不起則無有觸,如在無想、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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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定等,彼位無心,後當成立。故約有無定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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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者,唯應依識以摽觸名。又心所言,彼應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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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觸若定隨根有無者,應名根所,非心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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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生盲等,若住意地有心位中,既有身根,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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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所𨵗?身觸不起,非有身識身觸不生,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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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身根而無身觸,應知彼觸隨識有無,不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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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境識是生觸,強勝因故應隨識說。然諸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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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說眼等觸,知別有觸體是心所,依眼等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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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眼等識名隨依說。其理極成,故不應言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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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六觸眼等因果和合為性。如別有觸,雖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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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生而說眼觸,我亦然者,其理不然,就勝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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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說觸名故,或復略去中間言故;或說所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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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依眼故。又契經言於眼於色於眼識中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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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雜染,由此已說眼色識三因果合性,以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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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識隨相繫屬次第說故。若異此者,應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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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眼等六根六境六識。又契經說於眼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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