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毘昙部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 · 尊者眾賢造 · 唐 · 玄奘譯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29, no. 1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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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聲體即能顯義,應一切聲無非能顯;若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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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顯聲有差別,如是差別應即是名。故所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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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未為過難。然能說者,以所樂名先蘊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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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方復思度:我當發起如是如是言,為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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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說如是如是義。由此後時隨思發語,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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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發字,字復發名,名方顯義。由依如是展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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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門,說語發名名能顯義,如斯安立其理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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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若不以名先蘊心內,設令發語無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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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亦不令他於義生解。又經主言:或唯應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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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有文體,即總集此為名等身,更執有餘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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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無用。此亦非理,無有諸文俱時轉故,由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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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集理不成故,非一一文中皆不顯義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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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樹等大造合成,非不緣斯別生於影,影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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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發而體非假。如是諸文,亦應總集別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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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而彼名句雖由假發而體非假。此為善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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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極成故。若爾,則應一切假法皆可安立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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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有性。無如是過,所以者何?於一字中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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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故。無假有法攪一實成,故假與名義不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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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既於一字亦得有名,寧知此名離字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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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如是一字,如無義字無有所詮,依此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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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別有名起方能表義。然極相近,別相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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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如壁上光二色難辯。若許即聲能顯於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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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別名等,斯有何失?違害法相豈非失耶。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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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音聲唯意能得,字等不爾,故體不同。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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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聲雖由共立契約而發,有作意聽,而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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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於義不了,彼後因此還得了知,非前了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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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義不了,後唯因此便能了義,故知離聲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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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名等,前意未得不了所詮,後意得時方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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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義。若謂不爾,後意還因得聲差別能了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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