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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聲體即能顯義,應一切聲無非能顯;若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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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顯聲有差別,如是差別應即是名。故所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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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未為過難。然能說者,以所樂名先蘊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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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方復思度:我當發起如是如是言,為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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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說如是如是義。由此後時隨思發語,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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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發字,字復發名,名方顯義。由依如是展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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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門,說語發名名能顯義,如斯安立其理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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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若不以名先蘊心內,設令發語無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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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亦不令他於義生解。又經主言:或唯應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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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有文體,即總集此為名等身,更執有餘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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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無用。此亦非理,無有諸文俱時轉故,由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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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集理不成故,非一一文中皆不顯義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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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樹等大造合成,非不緣斯別生於影,影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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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發而體非假。如是諸文,亦應總集別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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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而彼名句雖由假發而體非假。此為善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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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極成故。若爾,則應一切假法皆可安立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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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有性。無如是過,所以者何?於一字中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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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故。無假有法攪一實成,故假與名義不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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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既於一字亦得有名,寧知此名離字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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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如是一字,如無義字無有所詮,依此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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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別有名起方能表義。然極相近,別相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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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如壁上光二色難辯。若許即聲能顯於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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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別名等,斯有何失?違害法相豈非失耶。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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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音聲唯意能得,字等不爾,故體不同。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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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聲雖由共立契約而發,有作意聽,而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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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於義不了,彼後因此還得了知,非前了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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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義不了,後唯因此便能了義,故知離聲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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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名等,前意未得不了所詮,後意得時方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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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義。若謂不爾,後意還因得聲差別能了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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