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毘昙部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 · 尊者眾賢造 · 唐 · 玄奘譯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29, no. 1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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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此聲差別非異於聲。此亦不然,能詮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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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聲差別,理不成故。若所共立能詮契約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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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差別者,應如色差別非共立契亦可了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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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青與黃二色差別要共立契然後了知。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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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色中先不共立差別契約,而彼青黃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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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相非異色故,眼識得已意識即能隨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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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此彼差別。又理不應於契約上復作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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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不應言能詮契約。雖不異聲而先不共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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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者,雖復得聲,而更待餘立契約故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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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別,此望餘聲有差別相。又若所立契即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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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別者,於有義聲及無義聲所有差別,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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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共立差別契應亦了知,謂於一聲有此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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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於餘聲上此差別無。先未共立差別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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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二聲時雖不了義,然應如彼二色差別,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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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了達有契約聲、無契約聲差別之相。故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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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有名句文身,緣聲而生、能顯了義。然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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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於此復言:意業為先,所生聲位安布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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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決定差別,以成名等。此離於聲別有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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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理不可得。如是亦應由前理教,顯彼上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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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言無實,非但由彼虛搆言詞能立即聲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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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等體。若但由彼虛搆言詞能立即聲是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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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者,亦應能立一切極成別有體法為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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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謂即濕性,積集凝結,名為堅性;即彼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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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離散消融,名為濕性;即堅濕性,與冷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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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名為煖性;即上三性,於輕轉時,名為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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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眼識所識色界,即是香處所攝;即諸大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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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有所緣名心心所,如是一切皆應得成。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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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現搖香觸等相亦能了義,故不應立名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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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身即聲為體,是故於我所說離聲有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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