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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真實理決判諸法,故非異熟總攝諸果,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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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諸業有三果故。若一切果皆異熟者,經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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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言果及異熟。若執諸果皆異熟果,應許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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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皆異熟因,經說諸業為生因故。如眼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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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業為因,應從因生皆由宿業,是則經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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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明為因起貪瞋癡。及有經說:有因緣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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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生耽染。此等皆應因於宿業,許亦何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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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種身是宿業果,現行煩惱差別亦然。是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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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同離繫邪論,非佛弟子。且置如斯破愚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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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根本法相今應正辯。何緣無漏不招異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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毘婆沙說:無愛潤故,如貞實種無水潤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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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無漏法既非繫地,如何能招繫地異熟?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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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無記不招異熟?由力劣故,如朽敗種。餘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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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善能招異熟,如有水潤諸貞實種。然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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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因或持業釋,故契經說:異熟生眼。或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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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釋,故契經言:業之異熟。義如前辯。言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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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者,或離因熟或異因熟,此二屬果。或所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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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至得果時變而能熟,此一屬因。然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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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毘婆沙師作如是釋,異類而熟是異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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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謂異熟因唯異類熟,俱有等因唯同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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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能作一因兼同異熟,故唯此一名異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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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至廣說,皆不應理,毘婆沙師非決定說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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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所得皆名熟故。設許爾者,是果異名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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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有失。此異熟因總說有二:一能牽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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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圓滿。且眾同分及與命根,非不相應行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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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能牽引。云何知然?契經說故。如契經說: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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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生因。又說:業令生死輪轉。又言:業力能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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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情。又言:劣界,思業所引。應知劣界即是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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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又《品類足》說:諸命根是業異熟,非是業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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