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传佛教 · 经疏部 · 胜鬘、净土与涅槃

大般涅槃經義記

大般涅槃經義記 · 隋 · 慧遠述

完整原文 · 行段试行大正藏 T37, no. 1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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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我淨,先辨、後結。上來第二執邪問佛,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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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對破。自下第三請佛正義,如來為解。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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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三:一請佛義,如來為說。有兩問答:前一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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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呵捨慢高,後一問答正為解義。二彼彰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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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如來反試。三彼申己解。「色非自」者,色法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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幻無自性也。言「非他」者,無神我性。「非眾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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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陰所成眾生體也。餘亦如是。四彼求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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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佛命善來,即獲道果。第四人中文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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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舉問人。二執邪問佛,如來對破。三請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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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如來為說。四求出家,如來聽許。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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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中文別有二:一問如來身命一異,如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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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欲令立義隨而對破,故默不答。二迦葉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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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身命定異,如來對破。有五問答:一立異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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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來翻破,明身與命皆從因緣,不得定異。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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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世事證不從緣,如來反問。三彼出其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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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翻答亦從因緣。四問佛緣相,如來為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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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法徵問,「有人捨身,未得後身,誰為因緣」。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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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為釋,先出其緣、次辨一異。「有因緣故,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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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是命、命即身」者,現陰相續名之為命,此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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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身。「有因緣故身命異」者,捨現陰身趣向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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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中間相續不斷命命。此命異於現陰之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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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之為異。亦可非色非心命根。通亦是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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陰身攝,名之為即。於中別分色心與彼命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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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體說之為異。此即與異同藉緣生,故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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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不應」已下,呵說定異。自下第三請佛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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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如來為說。於中亦三:一請佛義,如來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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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二彰已解,如來反試。三彼申己解。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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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中,初求出家,次佛聽許。陳如後度,彼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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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果。次下兩人邊見外道,同皆建立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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